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号)、《崇左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依据《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南片区(二期)江南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》,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项目概况
江南片区(二期)江南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位于火车站广场(阳光大酒店)至燃料公司沿江一带,用地面积约.4亩。涉及五金公司、土产公司、日杂公司、农资公司、盐业公司、烟草公司、糖业公司、百货公司、医院、市疾控中心、卫生监督所、燃料公司等约12个单位(企业)及多户居民,总建筑面积约9.86万平方米。(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)。
二、征收范围
具体范围详见江南片区(二期)江南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。
三、征收补偿安置
补偿安置按《江南片区(二期)江南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》执行。
房屋被依法征收的,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
四、房屋征收签约期限
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。
本次公告期限为:年10月8日—年10月14日
五、房屋征收部门
崇左市江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,日常管理工作由江州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负责。
六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
崇左市壶城棚户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。
七、征收江州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(原和平乡文化站二楼),联系-
八、监督-(崇左市城区棚户区(危旧房)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)
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,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,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,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。
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,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江南片区(二期)江南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(部分)
补偿安置方式、地点以及停产停业费
(一)补偿安置方式
1.个人产权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(以下二选一)
(1)货币补偿: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,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和房屋(商铺)进行评估,其中,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1:1.2的比例给予补偿,其他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。
(2)产权调换: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:1.2比例进行调换,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和其他构(建)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。其中: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调换后,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,补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;户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,补足建筑面积70平方米。集体土地上个人自建调换后,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,补足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。政府不再安排宅基地。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调换建筑面积的,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(含10平方米)的部分,按元/平方米结算差价;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,按元/平方米结算差价。房屋征收对象选择产权置换的,置换后剩余面积小于最小户型面积的。
①可以再选择一套安置房,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(含10平方米)的部分,按元/平方米结算差价;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,按元/平方米结算差价。
②可以选择结算差价,剩余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,按元/平方米价格结算。如果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,视同放弃这部分面积的产权置换,剩余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。
2.国有(集体)企业(单位)产权
(1)办公用房: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方式,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。政府安排购买一块回建地。
(2)产权商铺:选择货币补偿的,采取市场评估价补偿的方式,按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1:1.2的比例给予补偿。
(二)房屋安置地点
1.棚户区改造安置点A区。